长沙县北山镇村民反映住宅后檐屋面树脂瓦被大风掀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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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北山镇村民反映住宅后檐屋面树脂瓦被大风掀翻

2024-01-15 01:06:52 行业资讯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法有所依,干有所为!深刻领会中央所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在现实中,大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在社会治理领域得到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力图用有温度办法和面对处理问题的勇气!

  1、事故于2019-11-17晚上(凌晨)发生,当时仅在4-5级风力作用下,在本三层楼房以上的是后檐屋面树脂瓦被掀翻毁损面积达20平方米,瓦底防水层及2*3木条也随同屋面瓦体落地,将已落地的“树脂瓦”残瓦块经简单测试:能用手指头均可轻易折断,局布小块用脚能任意点碎,难道就如此不堪一击吗?但是“树脂瓦”毁损层其下面木质满层铺床结构依旧完整,是本人于2003年自建原始设计构造。(原始防水粘合层也同时尚存)

  2、同时殃及邻居屋面牵连被砸破五处洞孔,然后就当时2019-11-18上午第一时间向新桥社区党支委主要负责人先后两次以电话、事故的照片信息传递及还主动当面一次反映动态事故,天在继续在下雨,一直等到下午渐渐地雨停了,但终端确无一响应。3、就当时2019-11-18上午第一时间向新桥社区党支委主要负责人先后两次以电话、事故的照片信息传递及还主动当面一次反映动态事故,但一拖再拖,始终长达1~2个月唯独仅此以下一次应付形势......。

  1、12345有事找政府!当时的本意与想法,农村乡镇基层的事,基层问题由基层就地解决,同样算是最接地气的党委政府机构,并同样充分相信有这个能力,同时也依赖基层有这份责任和义务兼爱心,更坚信基层具备能实际面对与解决实际问题的勇气;至此并不想惊驾于高层政府和领导,可事实上并非人愿,本镇新桥社区党支委干部,以黎国强为首,每每上班必经之处,走过路过,听见作耳聋,看见做眼瞎,让人彻底失望!

  2、在问题按上面的程序步骤反映后仍置之不理;期待10天中也分别与原施工方项目负责人交涉未果,于2019-11-27日上午才上红网投诉反映,在2019年12月03日下午,由北山政府委派建筑设计企业:长沙县北山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两位负责人与新桥社区两位村干部同时前来经踏勘已拍照后立马走人,续后一倒没下文,当时天气仅连续晴了三天;

  3、上次来访晴天过后又是雨天,事如石沉大海,拖到时日近40天后,本人于2020年01月15日留意看到红网上是出自本北山人民政府2020年01月10日17:01:36的回贴,因天气下雨原因以僻护、推诿,毫无法律依据的说词罢了?

  三、法有所依《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赔偿法》《行政诉讼法》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国务院颁发的对本《条例》【释义】的最高解释权,也是基于《建筑法》对本《条例》直接授权的配套法规、规章!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定要遵守本条例。

  【释义】“......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做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文件通知其下规定之一: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二)发生投诉、举报、件、新闻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问题导致尚在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内的建筑工程异常使用;

  北山人民政府2020年01月10日17:01:36的回帖如下:已完全证实该项目属性

  1、请问是国家的现行有效那类保修有关规定法律?否则乡规民约能否行使“立法权”?

  2、如果将此内容事先告知与公示于众,享有占有用益物权的所有户主会支持、同意接受吗?在工程项目施工实施过程中打着冠名“提质改造”的幌子,不依法行规,涉嫌欺诈!

  3、《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释义】(一)、(二)款;

  4、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其它强制性最低标准均不低于2年,而且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针对五方责任主体造成质量缺陷分别细化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保修义务,对造成直接与间接,财产与非财产损失一律负责经济赔偿。

  (三)回贴所谓“加之大风损坏属不可抗力原因”,工程参建责任主体方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实质性的歪曲与亵渎!企图推卸法律责任、以逃避事实、逍遥法外为目的!

  1、《条例》第四十一条【释义】第6款规定: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问题导致的损坏问题,先由实施工程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依照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2、所谓“大风”?当日“官方气象预报”为4~5级北风,而不是“台风”,这没什么文章可做的。是否天灾人祸,须各自惦量行事;同时依本《条例》规范了“不可抗力因素”与政策分担要件为准则!

  3、为什么“施工方擅自变更”与“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小瓷瓦要求的跑水坡度较大,原屋面为石棉瓦的无法安装小瓷瓦”?实事证明,凭这一条更充分地体现了本项目共同参建方与执行该项目责任主体为一个“五音不全的残联”;既然知道无法安装小瓷瓦,又为什么设计用小瓷瓦,那为何又不按图施工呢?不等于自家打自己的脸吗?这无法苟同,到底是先有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和需要变更设计深度要求,还是边施工边设计,有法律明文规定。

  ①本人不是该项目参建方,并没有一点义务,就算形成了书面协议,实为无效合同,法律不予支持;

  ②参建方所谓设计的具体方案与现场实施脱轨问题出在哪里,责任该谁负,程序有问题;

  ③竣工验收完成是不是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3基本规定3.1设计、3.2材料、3.3施工;所以标准有问题;

  ④凡涉及本工程建设项目以上所有内容,如造成工程质量上的问题的责任事故与本户使用人毫无半点关系;基于享受国家政策与法律支持权利,本方使用人完全是受益人,现实沦为受害人!

  ⑤本原始屋面在所谓改造前历经十几年风风雨雨与任何恶劣的自然环境影响下,依然毫发无损,但经所谓提质后仅两年多点时间就如此险象破烂不堪,依旧存在更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更不可思议的是更大的、不可估量的风险事故发生!(见本屋面毁损照片现场)

  ⑥又从另一面作讲,是每个成年都应该知悉的,在我们的儿孙辈幼儿园的小朋友都知道,问:损坏别人的东西怎么办,答:谁损坏了别人的东西就归谁赔,简单得一点都不会含糊!

  ⑦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文件通知相关规定:谁建设谁负责,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承包施工、谁采购材料、构配件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谁验收签字谁负责,而且终身追责制。

  此至,近春节来临之际,如果得不到实质性的处理方法,还在让“肇事逃逸”,你们基层能视而不见,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事实行为已升华到了极端,所以在当今社会治理领域的环境中造成一些逼良从娼的恶性循环事件,并不新鲜。

  今天以理说道,以实说事,依,回帖既然强迫性认定:造成毁损原因属原户主及住户责任应自行修复,有必要公开举行一次户主听证会、论证会!就此论证一下,农村基层政府、党员干部行政理念与作为,希望本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执行、完善政策过程中,能大彻大悟,能以正确领悟到对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直接中央制定的与贯彻的国家政策要求与政策导向,实际做到让老百姓恰到好处,落到实处,让老百姓富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伟大的、正确的根本坐标向导!